商品檢驗法規
- 16修正「應施檢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 17訂定「應施檢驗嬰兒用沐浴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生效。
- 18訂定「應施檢驗床邊嬰兒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19嬰兒揹帶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20修正「應施檢驗熱軋H型鋼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1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22訂定「應施檢驗電動機車用充電系統設備及電池交換系統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24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作業程序
- 25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
- 26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27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
- 28廢止本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以經標三字第一○六三○○○二二○○號令發布有關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電源線組(庫存品)相關規定之解釋。
- 29商品檢驗規費申請退還作業程序
- 30修正「應施檢驗交換式電源供應器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