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CI999999999999非應施檢驗商品查核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5字第0955002726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一、 為執行輸入商品以填報CI999999999999(以下簡稱CI99)代碼通關之非應施檢驗商品查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CI99抽查以高風險商品為查核對象,其查核計畫由第五組會商第二組、第三組共同訂定,但第二組及第三組得就其權責之C02商品,自行制定查核計畫。查核計畫包括:實施查核商品種類(號列)、查核比率及查核期間。計畫之發起單位(第二組、第三組或第五組)應將查核計畫輸入商品檢驗自動化系統,由各分局及第六組配合執行查核作業。
三、 各分局及第六組於查核前,應以「通關逕放案件查核通知單」通知被查核廠商。
四、 查核事項及內容
   
(一) 確認海關放行資料與被查核廠商申報資料是否相符。
   
(二) 查核商品實體(或型錄)與通關之商品是否相符。
   
(三) 確認為非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四) 告知相關檢驗規定及罰則。
五、 查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 查核後,應填寫「通關放行商品查核紀錄表」,並請廠商簽章。
   
(二) 查核結果應登錄商品檢驗自動化系統。
   
(三) 發現屬應施檢驗商品或可疑商品,應依規定製作訪問紀錄及檢附相關調查資料一併送本局第五組。
六、 經查核符合廠商,二年內不再抽查,但本局認有必要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