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61訂定「應施檢驗移動式空氣調節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2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3修正「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 64修正「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5應施檢驗矽酸鈣板、爐碴石膏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D種類】、岩棉裝飾吸音板、石膏板、水泥黏結木絲板、水泥黏結木片板、耐燃合板、耐燃硬質纖維板、耐燃輕質纖維板、建築用防火塗料、粒片板、中密度纖維板、耐燃壁紙(布)之耐燃性或防火性試驗,自即日起可依CNS 14705-1「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第一部:圓錐量熱儀法」(一百零二年版)或CNS 14705-1「防火試驗-熱釋放、煙產生及質量損失率-第一部:熱釋放率(圓錐量熱儀法)及煙產生率(動態量測)」(一百十二年版)執行,並自即日廢止本局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經標二字第一○三二○○○一五六○號令。
- 66訂定「應施檢驗遙控無人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7石油製品檢驗作業程序
- 68有關電動騎乘玩具,其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八公里者亦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 69修正「應施檢驗石油製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 70濾(淨)水器及具濾材之加熱飲水設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71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72應施檢驗水泥商品檢驗作業程序
- 73有關本局應施檢驗「電壺」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2625第5.7節,電器之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經能字第一一一O四六O四七九O號公告修正「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之版本。
- 74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75有關本局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泡)(限檢驗緊密型螢光燈管」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第4.11節規定「發光效率:依第7.2.11節計算,數值應不低於經濟部能源局之公告值」,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經能字第一一一O四六O四O一O號公告訂定「緊密型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之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