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6200054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檢驗範圍:手推嬰幼兒車商品。
三、 檢驗方式:一般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併行。
四、 檢驗標準:
   
(一) CNS 12940「手推嬰幼兒車 」。
   
(二)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
   
(三) CNS 4797-3「玩具安全─第3部:機械性及物理性」。
   
(四) 搭配玩具之塑化劑檢驗方式得採用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第1部:氣相層析質譜法」。
   
(五)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五、 檢驗項目:
   
(一) 尺度:CNS 12940第4節規定項目 。
   
(二) 表面塗裝材料:CNS 12940第5.1節規定項目。
   
(三) 耐燃性要求:CNS 12940第5.2節規定項目。
   
(四) 結構性要求:CNS 12940第6.1節至第6.8節規定項目,包括「一般要求」、「夾手傷害」、「突起物」、「腳踏板」、「可拆卸座墊」、「煞車裝置」、「安全帶、束縛系統」、「車台鎖定裝置」。
   
(五) 功能性要求:CNS 12940第7.1節至第7.8節規定項目,包括「煞車裝置」、「安全帶、束縛系統」、「車台穩定性」、「車輪安全性」、「車台鎖定裝置」、「靜態耐用性」、「動態耐用性」、「舉起下壓耐用性」。
   
(六) 玩具:物性依CNS 4797-3規定,物性以外項目依CNS 4797規定。
   
(七) 中文標示: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依據CNS 12940及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應查核標示事項包括下列 :
1. 產品名稱及型號 。
2. 製造年份。
3.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4. 適用之嬰幼兒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體重(15kg以下)。
5. 主要成分或材質。
6. 使用方法(得以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
7.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8. 有危害使用者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八) 前款應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之處,且採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
   
(九) 第七款第八目”警告”字體至少5 mm × 5 mm,其餘說明文字之字體至少為2.5 mm × 2.5 mm。
   
(十) 商品檢驗標識:應標貼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六、 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一)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及申購本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列報驗申請書者,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二) 如有搭配玩具,手推嬰幼兒車及玩具得合併申請報驗。採合併申請報驗者之報驗申請書品名應為手推嬰幼兒車(含玩具),檢驗合格後僅於手推嬰幼兒車本體上貼附一張商品檢驗標識。
   
(三) 同批報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所稱之同型式,同第七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四) 同型式手推嬰幼兒車取樣品二件,倘手推嬰幼兒車搭配玩具,另外加取玩具樣品一件。受理逐批檢驗取樣後,倘手推嬰幼兒車無搭配玩具,由受理單位檢驗表面塗裝材料,本局臺中分局檢驗表面塗裝材料以外之試驗項目;倘手推嬰幼兒車搭配玩具,由受理單位檢驗手推嬰幼兒車之表面塗裝材料及玩具之化性項目,本局臺中分局檢驗手推嬰幼兒車之表面塗裝材料以外之試驗項目,並檢驗玩具之物性項目。
   
(五)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表面塗裝材料檢測,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凡同一進口業者或國內生產廠商,其產地及廠場相同之產品,自本作業規定發布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內,連續兩批經實施一般檢驗合格者,得採抽批檢驗;前述「連續兩批經實施一般檢驗合格者」得往前追溯一年內之紀錄。
2. 抽批檢驗係採每二十批至少隨機抽驗一批,其抽中者進行前點第二款試驗。
3. 經反映或獲悉產品品質可疑或安全上有疑慮時,得隨時採行一般檢驗。
   
(六) 檢驗期限:取樣後九個工作天。
七、 型式試驗之相關規定:
   
(一) 型式認定原則:
1. 同型式:指結構相同(含煞車裝置)之手推嬰幼兒車商品。
2. 主型式:同型式中,附屬配件(餐盤、置物盤、座墊、雨罩、置物籃等)數最多者之手推嬰幼兒車商品。同型式中有多種型式皆含最多附屬配件數時,擇其中之一為主型式。
3. 系列型式:同型式中,主型式以外之手推嬰幼兒車商品。
   
(二)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臺中分局。
   
(三) 檢驗單位:本局臺中分局。
   
(四) 型式試驗項目:每一主型式商品皆進行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試驗,倘搭配玩具,玩具部分須進行第五點第六款試驗;每一系列型式商品進行第五點第四款試驗。同材質之座墊,倘顏色及圖案不同視為相同型式,不須另進行檢驗。
   
(五)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樣品,送至型式試驗受理地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1.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型式分類表。
2.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4吋×6吋以上彩色照片)。
3.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型錄。
4. 中文標示樣張。
5 使用說明書。
6. 商品資訊描述說明,包括零組件清單(如零組件名稱、尺寸、規格、使用材料)及零組件圖或照片。
7. 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手推嬰幼兒車樣品各二件,惟必要時型式試驗受理單位得要求增加測試樣品。
   
(六) 型式試驗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八、 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 採驗證登錄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 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申請人依前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符合性評鑑文件(符合型式聲明書)及前點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三)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四) 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圖例:商品檢驗標識R00000
   
(五)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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