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66修正「應施檢驗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應施檢驗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67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作業程序
- 168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69廢止本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以經標三字第一○六三○○○二二○○號令發布有關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電源線組(庫存品)相關規定之解釋。
- 170修正「應施檢驗筆擦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71修正「應施檢驗交換式電源供應器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72訂定「應施檢驗嬰兒揹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 173修正「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 174訂定「應施檢驗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 175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 176修正「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77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燃氣台爐、燃氣烤箱及燃氣烤爐等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3603(一百年版)及CNS 13604(一百年版)所引用之國家標準CNS 13602版本,自即日起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版。
- 178訂定「應施檢驗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 179商品免驗辦法
- 180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鋼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