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96修正「應施檢驗旅行箱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97修正「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98修正「應施檢驗兒童雨衣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99訂定「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0「巴克球益智磁鐵組」商品為整套、整組、多顆(即二個以上)或搭配相關組合配件之磁鐵組,可供兒童任意排列組合玩耍使用,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依材質歸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8505.11.00.00-1(金屬製)或8505.19.00.00-3(其他材料製),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該類商品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 201修正『應施檢驗兒童自行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2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3「身高尺」商品非屬本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品目範圍。
- 204驗證登錄商品邊境查核作業程序
- 205「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解釋令(擴大使用電子檢驗標識條件)
- 206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理流程
- 207修正「應施檢驗開飲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8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9訂定「應施檢驗燃氣用金屬可撓性管、燃氣用塑膠軟管、燃氣用鋼絲強化橡膠管及管組合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10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