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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六字第109600076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以再生能源電力及其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為標的之媒合相關作業,由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利用憑證中心平台提供媒合服務,促進再生能源發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 賣方:係指發電設備已於憑證中心平台完成登錄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者。
   
(二) 買方:係指有再生能源需求之法人。
   
(三) 媒合:係指憑證中心平台提供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供給與需求資訊,並以競標方式協助買賣雙方成立交易。
三、 參與媒合之賣方與買方應先取得憑證中心平台會員,並經憑證中心審核符合者,賦予媒合資格。
四、 媒合事項辦理如下:
   
(一) 本局於憑證中心平台公告媒合期程,並通知賣方與買方於預登記起始日起進行登錄。
   
(二) 賣方應於本局公告預登記起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至憑證中心平台登錄下列事項:
1. 能源類型與可出售之裝置容量。
2. 可出售預估電量。
3. 可出售年期。
4. 出售方式:整批出售或零售。
5. 其他注意事項(如無則免)。
   
(三) 買方自本局公告預登記起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預登記,流程如下:
1. 買方至憑證中心平台登錄需求年期、年度需求電量、需求原因。
2. 憑證中心完成審查買方預登記資訊後,通知其繳納保證金,保證金費率=第一年年度需求電量(換算成憑證張數)×憑證服務費×50%。
3. 買方完成繳納後應上傳繳款證明至憑證中心平台。買方如逾期未繳納保證金,則取消其當次媒合資格。
4. 買方預登記截止後如無買方進行登錄或繳納保證金,則取消辦理當次媒合。
   
(四) 憑證中心應於賣方與買方預登記截止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事項如下:
1. 憑證中心於確認賣方預登記資訊無誤後,通知賣方得查看已去識別化之買方登錄資訊。
2. 憑證中心於確認買方繳款資訊無誤後,通知買方具參與出價資格,並得查看已去識別化之賣方登錄資訊。
3. 預登記截止後,如無賣方或買方進行登錄或無買方繳納保證金,則取消辦理當次媒合。
   
(五) 賣方於取得買方資訊三個工作日內,得修正年期、數量,並完成底價登錄。賣方逾期未登錄底價,撤銷其已登錄賣方預登記資訊,並取消其當次媒合資格。
   
(六) 憑證中心於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賣方登錄底價之競標商品,經審查核可後,公告於憑證中心平台上,並通知買方進行競標出價。
五、 買方競標出價規定
   
(一) 買方於競標出價時,應確認並同意賣方登錄事項,始得進行出價。
   
(二) 買方對競標商品出價方式:
1. 整批出售競標商品:提出購買價格一次,並得對價格修正二次。
2. 零售競標商品:提出購買價格與數量一次,並得對價格與數量修正二次。
   
(三) 買方經憑證中心確認有完成競標出價程序者,予以退還保證金,未完成者,不予退還。
六、 競標商品媒合以高於底價之出價排列優先順序,其順序如下:
   
(一) 整批出售:由出價價格最高之買方為得標人。
   
(二) 零售:依買方出價價格高低排序,以最高價為第一順位得標人,如該競標商品尚有數量得分配,則第二順位買方同列為得標人,以此類推。
如兩個以上買方出價價格同為最高時,其優先順序按完成出價時間決定之。
七、 競標程序完成後,憑證中心於平台公告並通知賣方與買方媒合結果。
賣方與買方依媒合結果進行簽約,並應於媒合結果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向憑證中心遞交再生能源購售電契約文件辦理憑證讓與申請。但有正當事由,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延展後仍未能遞交者,取消媒合結果。
八、 買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憑證中心確認後,取消其得標資格並限制其一年內不得使用憑證中心平台媒合功能:
   
(一) 競標商品有其他注意事項而未依其進行競標出價。
   
(二) 操縱或干擾媒合進行。
   
(三) 其他影響媒合服務進行之行為。
因前項情形而取消買方之得標資格時,整批出售競標商品得於下次媒合競標期程重新辦理。零售競標商品保留合格得標買方資格續行辦理,取消得標之數量得於下次媒合競標期程重新辦理。
賣方或買方於媒合結果後,非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拒不簽約者,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