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31訂定「應施檢驗塑膠地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32修正「應施檢驗『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 33修正「應施檢驗電動削鉛筆機等二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4修正「應施檢驗列印或複印設備等三十一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5訂定「應施檢驗耳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6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7修正「應施檢驗微波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8修正「應施檢驗空氣清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9修正「應施檢驗聚氯乙烯塑膠管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40訂定「應施檢驗織物蒸汽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41修正「應施檢驗嬰兒用沐浴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椅上架高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家用嬰兒搖床與搖籃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斜躺搖籃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兒童椅及凳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家用遊戲圍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手提嬰兒床及腳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應施檢驗桌邊掛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42修正「應施檢驗電風扇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43訂定「應施檢驗手提嬰兒床及腳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一日生效。
- 44訂定「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一日生效。
- 45訂定「應施檢驗桌邊掛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