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31廢止「應施檢驗『岩綿襯板』、『珍珠岩板』、『氧化鎂板』等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32修正「應施檢驗耐燃建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3訂定「濾(淨)水器商品飲用水水質檢測技術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 34修正「應施檢驗資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5公告修正「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36修正「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7修正「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8修正「應施檢驗水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 39訂定「應施檢驗塑膠地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40修正「應施檢驗『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 41修正「應施檢驗電動削鉛筆機等二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42修正「應施檢驗列印或複印設備等三十一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43訂定「應施檢驗耳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44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45修正「應施檢驗微波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