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11年02月22日
經標三字第1113000124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列印或複印設備等三十一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修正旨揭商品之檢驗標準及相關檢驗規定。
二、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列印或複印設備等三十一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連 錦 漳
張貼日:民國111年02月22日
關聯:
附件下載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列印或複印設備等三十一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