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11年07月26日
經標二字第11120004893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
一、旨揭商品相關檢驗規定原定進口及國內產製檢驗之實施日為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惟因應業者建議排除小尺寸馬賽克面磚於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範圍外之事宜,依與業者研商會議決議事項,公告將「用途宣稱為外裝馬賽克壁磚且最大表面積在二十一平方公分以下者」之列檢生效日期延後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實施。
二、承上,於延後實施期間,經不斷研擬推動方案及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後,各界對於規劃方案及辦理方式仍無共識,為求審慎及避免爭議,爰將進口及國內產製「外裝壁磚」商品之「外裝馬賽克壁磚」且最大表面積在二十一平方公分以下者之檢驗實施日,由原定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延後一年至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俾提供適當時間供研商合適推行方案及業者緩衝期。
三、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連 錦 漳
張貼日:民國111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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