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應施檢驗水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
一、應施檢驗水泥商品檢驗標準之一CNS 61「卜特蘭水泥」已於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參考ASTM C150(2020年)標準修訂,主要修正卜特蘭水泥組成中「添加物含量」規定、「化學成分標準規定中燒失量、不溶殘渣最大值」、「物理性質標準規定中細度,比表面積」及「包裝及標示」。為配合應施檢驗水泥商品檢驗標準版次變更,並順利推動檢驗業務進行,爰修正相關檢驗規定。
二、旨揭修正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水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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