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11年08月05日
經標三字第1113000694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鋼瓶用開關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修正旨揭商品之檢驗規定,檢驗方式修正為驗證登錄(型式試驗加工廠檢查)。
二、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連 錦 漳
張貼日:民國111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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