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10年12月07日
經標三字第1103000774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九條。
公告事項:
一、依 CNS 11227(九十一年版)(以下簡稱舊版檢驗標準)取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依修正前旨揭規定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量疫情影響,修正延後有效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原依舊版檢驗標準取得且有效期限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書,得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變更換發有效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證書,舊版檢驗標準仍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即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依舊版檢驗標準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或延展者,不予登錄。
二、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連 錦 漳
張貼日:民國11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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