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應施檢驗『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業者已研發附加有「藍牙影音播放」、「攝影功能」、「二次鋰單電池」或「二次鋰電池組」等相關功能之「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其嵌裝之鋰電池恐造成安全之疑慮,爰修正相關檢驗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旨揭修正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