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9年09月01日
經標二字第1092000489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連 錦 漳
張貼日:民國109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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