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簡介
- 發布日期:2023/10/05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32684
商品標示
一、商品標示法簡介
我國於民國71年起即制定有「商品標示法」,就一般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加以規定,以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一)應標示事項:
1.商品名稱。2.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1)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2)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3.原產地。
4.主要成分或材料。
5.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6.國曆或西曆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二)標示方法:
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二、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商品標示法係一般商品之標示規範,另本部依商品標示法第12條授權訂定11個特定商品標示基準:「服飾標示基準」、 「織品標示基準」、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 「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前開特定商品之標示應符合各自特定商品標示基準。三、常見問答集
相關資料項目 | 連結 | 備註 |
---|---|---|
商品標示法FAQ | 112.04.10更新 | |
特定商品標示基準FAQ | 112.04.10更新 |
四、法規諮詢聯絡窗口
法規 | 單位 | 聯絡窗口 / 分機 | |
商品標示法 | 綜合企劃組 | 驗證管理科 | 曹科長 / 803 |
服飾標示基準 | 檢驗行政組 | 化工商品科 | 黃科長 / 772 |
織品標示基準 | |||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 |||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 民生商品科 | 張科長 / 769 | |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 |||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 |||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 |||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 |||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 | |||
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 |||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 電機商品科 | 王科長 / 782 | |
資電商品科 | 陳科長 / 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