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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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及電子商品之標示方法:
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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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硬體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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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目至第六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可隨時檢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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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七目至第九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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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軟體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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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明顯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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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點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至第七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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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零組件及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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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點第三款第四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可隨時檢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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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點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五目至第七目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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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商品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前三款所定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之事項,得於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代之,亦得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電子標示方式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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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基準所定商品之標示單位及符號,得依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之規定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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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如商品內建顯示器或不具內建顯示器但必須連接顯示器才能操作者,其標示方法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應於商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載明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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