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中華民國87年7月31日經(87)商87217913號公告
中華民國93年7月2日經商0930210871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經商字第11204704250號公告修正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1204704250號。
發布日期: 112年3月1日。
一、 本基準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基準所稱嬰幼兒學步車,係指將嬰幼兒以坐姿或站姿放置於產品內部之結構,由車架支撐之輔助,供其四處移動。
三、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 商品名稱及型號。
   
(二) 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三) 原產地。
   
(四) 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 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以公斤為單位)。
   
(六) 製造年月或年週。
   
(七) 使用方法。(如裝配、調整使用、維護或收合等操作方法)
   
(八)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九) 警告標示。其文字內容範例如下:
1. 警告!勿於無成人注意下使用。
2. 警告!每次使用不宜超過30分鐘。
3. 警告!限於無危險障礙之平地使用。
4. 警告!使用時,應確認嬰幼兒雙腳著地。
5. 警告!搬動時,應先將嬰幼兒抱離。
6. 警告!使用時,應遠離樓梯、門檻、斜坡及水池。
7. 警告!使用時,應遠離火爐、電熱器等熱源。
   
(十) 易產生特定傷害之嬰幼兒學步車,應標明特殊警告標示。特殊警告標示之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表:
種類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1.具有可收縮或折疊功能者警告!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各機件,以確保安全。
2.附有玩具者警告!應防止嬰幼兒吞食。
四、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之標示方法:
   
(一) 前點規定之應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但前點第七款規定之事項,得以說明書方式標示。
   
(二) 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應大於2.5mm×2.5mm。
   
(三) 標示內容應以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四) 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警告」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
五、 本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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