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06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之電源線組(庫存品)如符合舊版檢驗標準得延長使用至107年6月30日解釋令
- 107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 108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 109「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解釋令(使用電子檢驗標識之條件)
- 110修正「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1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其交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2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3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4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核可登錄暨管理作業程序
- 115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6修正「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7感熱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118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9修正「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20修正應施檢驗兒童自行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