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民國112年02月20日
經標三字第11230001320號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電壺」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2625第5.7節,電器之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經能字第一一一O四六O四七九O號公告修正「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之版本。
代理局長 謝 翰 璋
張貼日:民國112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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