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民國112年06月06日
經標二字第11220004020號
有關電動騎乘玩具,其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八公里者亦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代理局長 謝 翰 璋
張貼日:民國11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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