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濾(淨)水器及具濾材之加熱飲水設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12300015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 一 章 總則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濾(淨)水器及具濾材之加熱飲水設備商品(開飲機、飲水供應機及貯備型電開水器等)檢驗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 二 章 濾(淨)水器商品

二、 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加符合型式聲明模式)兩制度雙軌併行。
三、 檢驗標準、檢驗項目及標示規定如下:
   
(一) 水質檢驗:濾(淨)水器商品飲用水水質檢測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水質技術規範)所列九項「金屬元素」及十五項「揮發性有機物」。
   
(二) 具有電源供應者:
1. 電氣安全規範:CNS 60335-1全項。
2. 電磁相容性:CNS 13783-1全項。
   
(三) 中文標示:
1. 應行標示事項:
(1) 商品名稱。
(2) 型號。
(3) 製造或供應商之名稱(姓名)或註冊商標。
(4) 具電源供應者,應另標示以下事項:
A.額定電壓或額定電壓範圍(V)。
B.CNS 60335-1供應電源種類之符號,惟標有額定頻率者除外。
C.額定消耗功率(W)或額定電流(A)。
(5) 使用方法。
(6) 使用所需進水壓力範圍。
(7) 濾心建議更換週期。
(8) 注意事項或警語。
2. 標示方法:
(1) 前目之一至之四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之,並應容易識別且具耐久性不易磨滅。以下列方式檢查:以手持一片浸水的棉布擦拭十五秒,再以一片浸石油精(petroleum spirit)的棉布,擦拭十五秒。試驗用之石油精為脂肪族溶劑己烷(aliphatic solvent hexane)。在完成前述全部檢查後,標示仍應容易識別,標示之標籤不得被輕易移除亦不得有捲曲之現象。
(2) 前目之五至之八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
3. 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行印製並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四、 型式試驗相關規定:
   
(一) 型式認定原則:
1. 同型式:過濾種類【分為逆滲透(Reverse Osmosis,RO)過濾及不具有逆滲透過濾】、供水方式(分為連續供水及非連續供水)及防電擊保護等級【分為I類(含0I類)、II類、III類及不具電源供電】相同者;具有電源供應時,另包括額定電壓相同者。
2. 主型式:同型式下,以濾心排列數量最多者為主型式;另在濾心排列數量相同情形下,以每一濾心尺寸(濾心直徑乘以濾心長度)之總和最大者為主型式。但同型式中有多種型式符合時,得擇一為主型式。
3. 系列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得列為系列型式。
   
(二) 型式試驗原則:
1. 同型式下,相同材料種類(如:PP樹脂濾材、活性碳濾材、中空絲膜濾材、離子交換樹脂濾材等)、相同供應商及相同濾心排列先後順序者,檢驗濾心排列數量最多且濾心尺寸之總和最大者至少一件。
2. 樣品有多個出水口或不同出水溫度時,以樣品出水溫度最高者取水樣進行「金屬元素」檢驗,並以樣品出水溫度最低者取水樣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檢驗。
   
(三) 型式試驗項目:每一型式試驗皆進行前點第一款水質技術規範所列九項「金屬元素」及十五項「揮發性有機物」試驗;具有電源供應者,進行前點第二款CNS 60335-1所列「電氣安全規範」全項及CNS 13783-1所列「電磁相容性」全項試驗。但附有輸出電壓不超過42V,且商品內部線路電源均由已取得IEC 61558-1、IEC 61558-2-16及相關電磁相容性檢驗標準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之電源轉接器輸出者、單純以一次電池為電源供電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執行「電氣安全規範」及「電磁相容性」試驗。
   
(四)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五)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技術文件並提供足夠樣品,送至型式試驗受理地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1. 商品型式分類表(含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差異分析表)。
2. 使用說明書。
3. 4×6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內部結構、濾材及重要零組件之相片(圖)。必要時,得以商品型錄代替外觀彩色照片。
4. 濾心暨重要零組件一覽表(濾心應包含型號、過濾種類、材料種類、尺寸及供應商等資訊)。
5. 額定淨水量(或額定總淨水量)及水路圖。
6. 具電源供應者,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1) 電路圖或電路方塊示意圖(電路方塊示意圖僅限商品內部線路電源均由取得IEC 61558-1、IEC 61558-2-16及相關電磁相容檢驗標準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之電源轉接器輸出者)。
(2) 對策元件及干擾源一覽表(商品內部線路電源均由取得IEC 61558-1、IEC 61558-2-16及相關電磁相容檢驗標準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之電源轉接器輸出者得免附)。
7. 中文標示樣張。
8. 配件相關列屬應施檢驗範圍證書。
   
(六) 型式試驗費用:依受理試驗室收費規定收取。
五、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相關規定:
   
(一)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報驗義務人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報驗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列報驗申請書或未檢附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二) 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應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及前點第五款規定之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三) 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者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T」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識別號碼
註:
T:代表字軌
00000:代表指定代碼
(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指定代碼)
   
(四) 同批報驗濾(淨)水器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五)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以每批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以簡化檢驗程序,如書面審查不符合,得實施抽批檢核或取樣檢驗。但新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首次報驗時,檢驗機關得採行取樣檢驗,核對商品標示、內部構造、零組件是否與原型式試驗報告相符。
   
(六) 取樣檢驗不符合,經連續報驗二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前款之簡化檢驗程序;如接獲檢舉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得逕行取樣檢驗。
   
(七) 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由檢驗機關執行標示查核項目,另就水質技術規範之「金屬元素」或「揮發性有機物」擇一檢驗;檢驗「金屬元素」時,以樣品出水溫度最高者取水樣進行檢驗,檢驗「揮發性有機物」時,以樣品出水溫度最低者取水樣進行檢驗。
   
(八) 檢驗期限:樣品送達檢驗機關專業試驗室後七個工作天。
   
(九) 未取得型式認可而依規定辦理先行放行之報驗案件,於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後,檢驗機關應逕行取樣檢驗,核對商品標示、內部構造及零組件是否與原型式試驗報告相符。
   
(十)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如: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六、 驗證登錄相關規定:
   
(一) 採驗證登錄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時,申請人應依第四點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檢附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及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三) 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識別號碼
註:
R:代表字軌
00000:代表指定代碼
(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指定代碼)
   
(四)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如: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第 三 章 具濾材之加熱飲水設備商品

七、 檢驗方式:
   
(一) 開飲機: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加符合型式聲明模式)兩制度雙軌併行。
   
(二) 飲水供應機及貯備型電開水器: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加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或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或工廠檢查模式)兩制度雙軌併行。
八、 檢驗標準、檢驗項目及標示規定:
   
(一) 水質檢驗:水質技術規範所列九項「金屬元素」及十五項「揮發性有機物」。
   
(二) 電氣安全規範:CNS 60335-1及CNS 60335-2-15全項。
   
(三) 電磁相容性:CNS 13783-1或CNS 13803全項。
   
(四) 能源效率:
1. 僅適用於開飲機:CNS 13516第6.3節「水溫」、第6.7節「生水阻隔裝置」、第6.9節「貯水桶容量」、第6.11節「每24小時備用損失E24」、第7節「構造」之第7.1.(i)節或屬包裝飲用水供水式開飲機者:CNS 15929第6.3節「水溫」、第6.8節「貯水桶容量」、第6.10節「每24小時備用損失E24」。
2. 僅適用於飲水供應機:CNS 3910第5節「輸出水溫」、第8.3節「貯水桶容量」、第10節「每24小時備用損失E24」及第13節「標示」。
3. 僅適用於貯備型電開水器:CNS 12623第10.7節「內桶容量試驗」及第10.8節「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試驗」。
   
(五) 限用物質含有情形標示: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
   
(六) 中文標示:
1. 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除依相關檢驗標準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濾心建議更換週期,飲水供應機及貯備型電開水器商品,另應標示使用所需進水壓力範圍。
2. 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行印製並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九、 型式試驗相關規定:
   
(一) 型式試驗項目:依產品別進行前點所列全項試驗。
   
(二) 水質型式試驗原則:具濾材之加熱飲水設備商品下列各目均相同者,得列為同一類組,屬同一類組者,檢驗濾心排列數量最多者至少一件,另在濾心排列數量相同情形下,檢驗每一濾心尺寸(濾心直徑乘以濾心長度)之總和最大者。但同一類組中有多種型式符合時,得擇一檢驗。
1. 過濾種類【分為逆滲透(Reverse Osmosis,RO)過濾及不具有逆滲透過濾】。
2. 供水方式(分為連續供水及非連續供水)。
3. 防電擊保護等級。
4. 材料種類(如:PP樹脂濾材、活性碳濾材、中空絲膜濾材、離子交換樹脂濾材等)。
5. 供應商。
6. 濾心排列先後順序。
   
(三)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四) 申請水質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準用第四點第五款規定辦理。
   
(五) 申請電氣安全規範及電磁相容性檢驗項目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依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辦理。
十、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相關規定:
   
(一) 型式認可證書申請時點及報驗方式,準用第五點第一款之規定。
   
(二) 型式認可申請方式、應檢附文件、抽批機率、首次報驗及未取得型式認可而依規定辦理先行放行之取樣檢驗等規定,依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及前點規定辦理。
   
(三) 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者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商品檢驗標識、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T」及指定代碼)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例如RoHS或RoHS(XX,XX)】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識別號碼
註:。
T:代表字軌。
00000:代表指定代碼。
(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指定代碼)
   
(四) 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由檢驗機關執行重要零組件比對、電氣安全規範或電磁相容性等檢驗項目並執行標示查核項目,另就水質技術規範之「金屬元素」或「揮發性有機物」擇一檢驗;檢驗「金屬元素」時,以樣品出水溫度最高者取水樣進行檢驗,檢驗「揮發性有機物」時,以樣品出水溫度最低者取水樣進行檢驗。
   
(五)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如: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十一、 驗證登錄相關規定:
   
(一) 採驗證登錄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時,申請人應依第九點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檢附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及第九點規定之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三) 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商品檢驗標識、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例如RoHS或RoHS(XX,XX)】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識別號碼
註:
R:代表字軌
00000:代表指定代碼
(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指定代碼)
   
(四)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如: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