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31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
- 32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33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
- 34廢止本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以經標三字第一○六三○○○二二○○號令發布有關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電源線組(庫存品)相關規定之解釋。
- 35商品檢驗規費申請退還作業程序
- 36修正「應施檢驗交換式電源供應器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7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38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39修正「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 40訂定「應施檢驗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 41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 42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燃氣台爐、燃氣烤箱及燃氣烤爐等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3603(一百年版)及CNS 13604(一百年版)所引用之國家標準CNS 13602版本,自即日起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版。
- 43訂定「應施檢驗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 44商品免驗辦法
- 45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庭用液化石油氣壓力調整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