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國營事業案場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經標檢驗字第11260201270號令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營事業案場釋出再生能源電力及其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之媒合相關作業,透過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平台提供媒合服務,協助企業取得再生能源,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 賣方:指釋出再生能源及其憑證之國營事業。
   
(二) 買方:指有再生能源需求且符合賣方投標資格者。
   
(三) 媒合:指憑證中心平台提供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供給與需求資訊,並以競標方式協助買賣雙方成立交易。
三、 參與媒合之賣方與買方應經憑證中心審核符合成為憑證中心平台會員,始賦予媒合資格。
四、 媒合事項辦理如下:
   
(一) 本局於憑證中心平台公告期程, 並通知賣方於指定期間進行登錄。
   
(二) 賣方上傳投標須知並完成標售資訊登錄。
   
(三) 買方於本局公告競標期間,至憑證中心平台依賣方投標須知提供資料。
五、 買方競標出價規定:
   
(一) 買方應依本局公告期程參與競標出價。
   
(二) 買方應確認及同意賣方登錄資訊,並依賣方投標須知進行投標。
   
(三) 競標出價之每度單價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
   
(四) 競標期間買方得修正出價資訊二次或棄標。
六、 競標商品媒合以高於底價之出價由高至低排序,按可供媒合之商品數量依出價高低排序得標,一次出價可同時競標多項商品者,並應依買方登錄之商品得標志願順序,分別擇定各項競標商品之得標人。不符賣方投標須知所列資格之買方,由憑證中心取消當筆媒合資格,其出價不得列入排序。
如二個以上買方出價價格相同時,其優先順序按完成出價時間決定之,出價經買方修正者,以最後修正出價之時間為準。
為確認買方用電量,必要時本局得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審查。
七、 競標程序完成後,憑證中心於平台公告並通知賣方與買方媒合結果。
賣方與買方依媒合結果進行簽約,並應於媒合結果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向憑證中心遞交再生能源購售電契約文件辦理憑證讓與申請。但有正當事由,最多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逾期未遞交或延展後仍未能遞交者,取消媒合結果。
八、 買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憑證中心確認後,取消其得標資格並限制其一年內不得使用憑證中心平台媒合功能:
   
(一) 操縱或干擾媒合進行。
   
(二) 其他影響媒合服務進行之行為。
因前項情形而取消買方之得標資格時,依賣方投標須知續行辦理或取消當筆媒合。
買方於媒合結果後,非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拒不簽約者,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