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06修正「應施檢驗排油煙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07修正「應施檢驗打火機商品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08修正「應施檢驗調合漆(合成樹脂型)、瓷漆、水性水泥漆及溶劑型水泥漆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塗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09修正「應施檢驗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0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延長用電源線組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1訂定「以通訊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應提供消費者之資訊」,並自即日生效。
- 112修正「應施檢驗鋼纜產品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3修正「應施檢驗鋼纜商品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4修正「應施檢驗機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5修正「應施檢驗揚聲器等二十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6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7修正「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8訂定「應施檢驗燃氣熱水器用排氣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9訂定「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120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