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6年05月18日
經標三字第1063000232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劉 明 忠 公出 副局長 王 聰 麟 代行
張貼日:民國106年05月18日
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