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6年04月24日
經標三字第1063000196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劉 明 忠
張貼日:民國10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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