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6年10月05日
經標三字第10630005480號
主旨: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商品訂定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等四項商品明細表」。
局長 劉 明 忠
張貼日:民國106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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