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標檢局雙月刊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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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環境政策 ISO 14001:2015第5.2小節「環境政策」要求:最高管理階層應建立、實施並 維持其環境管理系統所界定範圍內符合下列特性之環境政策:(a) 為適合於組織 之目的與前後環節(企業環境),包括其活動、產品及服務之本質、規模及環境衝 擊。(b) 提供一個設定環境目標之架構。(c) 包括環境保護之承諾,包含污染之 預防以及其他與組織前後環節直接相關的特定承諾。備考:其他保護環境之特定 承諾可包括永續資源使用、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及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之保 護。(d) 包括履行其守規性義務之承諾。(e) 包括持續改進環境管理系統以增強 環境績效之承諾。環境政策應(1) 維持文件化資訊。(2) 已在組織內溝通。(3) 使 利害相關者可取得。 環境政策為最高管理階層列舉組織支援並增強其環境績效目的,載明作為承 諾之一套原則。環境政策能使組織設定其環境目標(參考第6.2小節), 採取措施 以達成環境管理系統之預期結果,並達成持續改進(參照第10節)。下列3項環境政 策之基本承諾規定於ISO 14001:2015中:(a) 保護環境。(b) 履行組織的守規性義 務(6.1.3)。(c) 持續改進環境管理系統,以增強環境績效。此等承諾須於組織建 立以處理ISO 14001:2015特定要求事項之過程中予以反映。保護環境的承諾之用 意不僅為透過污染預防,防止不利的環境衝擊,尚需保護自然環境免於遭受組織 的活動、產品及服務所引起之傷害與惡化。組織追求的特定承諾須與組織的前後 環節直接相當,包括地方或地區的環境條件。此等承諾可強調下述舉例:水質、 回收再利用或空氣品質,並亦可包括有關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生物多樣性與生 態系統之保護,及復育等承諾。所有承諾為重要的,某些利害相關者對組織履行 其守規性義務,尤其是適用法規要求事項之承諾特別關注。ISO 14001:2015規定 一些與此承諾有關的相互連結之要求事項,包括下列需求:(1) 決定守規性義 務。(2) 確保各項運作已依此等守規性義務執行。(3) 評估守規性義務之履行。 (4) 矯正不符合事項。 陸、組織之角色、責任及職權 ISO 14001:2015第5.3小節「組織之角色、責任及職權」要求:最高管理階層 64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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