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標檢局雙月刊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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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要求事項之執行方式詳述如下: (a)對環境管理系統的有效性(效能)當責。 藉由親自參與或指揮來圓滿達成環境管理系統所規劃的活動並達成所規劃的 結果。欲瞭解達成程度,最高管理階層應依第9.3小節「管理階層審查」之要求, 在所規劃期間內審查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合性、充分性及有 效性。管理階層審查應包括考量:環境目標已達成之程度。管理階層審查之產出 應包括:(1) 環境管理系統持續適合性、充分性及有效性之總結。(2) 環境目標 未達成時,所需採措施。 確保環境政策與環境目標得以建立,並配合組織的策略方向前後環節。 指派專人負責配合組織的策略方向前後環節(依第4節「組織前後環節」之要 求)建立環境政策與環境目標。 (b)環境政策應具有符合第 5.2 小節「環境政策」所要求之特性。 環境目標應依第6.2小節「環境目標及其達成規劃」建立。組織應建立各 相關部門與階層的環境目標,將組織的重大環境考量面與相關的守規性義務納入 考量,並考慮其風險與機會。環境目標應有下列特性:(a) 與環境政策一致。(b) 可量測的(若可行)。(c) 受到監督。(d) 可以溝通。(e) 適當時予以更新。組織應 維持環境目標之文件化資訊。組織在規劃如何達成其環境目標時,應決定下列事 項。(a) 所須執行的工作。(b) 所需要的資源為何。(c) 由何人負責。(d) 何時完 成。(e) 如何評估結果,包括邁向達成可量測的環境目標,用以監督其進度之指 標。組織應考慮如何將達成其環境目標之措施整合於組織的業務過程中。 (c)確保環境管理系統要求事項已整合於組織的業務過程中。 指派專人負責環境管理系統要求事項已整合於組織的業務過程中。依第8.1小 節「運作之規劃及管制」要求,組織應建立、實施、管制並維持所需要的過程, 以符合環境管理系統要求事項,並以下列方法實施第6.1小節與第6.2小節所鑑別 之措施:(1) 制定各過程之運作準則。(2) 依運作準則實施各過程之管制。備 ʕശ͏਷ɓ´ʬϋɓ˜ 199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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