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6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 17離岸風力發電技術規範指導審議會設置要點
- 18訂定「應施檢驗椅上架高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生效。
- 19修正「應施檢驗儲備型電開水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應施檢驗貯備型電開水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21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評鑑費,其評鑑作業核計日數,以實際至受評鑑場所或以遠距方式評鑑作業日數核計。本發布令自即日生效,並同時廢止本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標五字第O九三五OO二五八三O號令。
- 22修正「應施檢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 23訂定「應施檢驗嬰兒用沐浴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生效。
- 24訂定「應施檢驗床邊嬰兒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25嬰兒揹帶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26修正「應施檢驗熱軋H型鋼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7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28訂定「應施檢驗電動機車用充電系統設備及電池交換系統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9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30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