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標檢局雙月刊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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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金額、數量及次數不設限)符合規定,1 小時內即可取得本局免驗同意通知書。 輸入時於進口報單許可證號碼欄(30 欄)輸入免驗同意通知書上之證號,經本局與 海關資訊系統比對無誤通關。另申請一般免驗作業規費為新臺幣 200 元。 2.應注意事項 (1) 應如期核銷:經同意免驗者,報驗義務人(輸入者)應依免驗辦法第 14 條規定 於核准日起 6 個月內出口,並檢具出口證明文件(應註明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 次)向本局所屬原同意免驗單位核銷,無法於 6 個月內核銷者應先向原同意免 驗單位申請展延,展期以 6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展 1 次 6 個月。本局及 所屬分局得視需要派員臨場查核以決定是否同意展延。本款雖未限定非銷售 方得免驗輸入,惟實務不乏有業者以本款免驗輸入商品銷售下游廠商後無法 取得商品出口證明核銷致影響自身權益,故如業者擬以此款規定輸入銷售應 施(強制)檢驗商品,實應審慎考量日後是否能取得出口證明辦理核銷。 (2) 屆期未核銷應配合事項:如屆期未核銷,本局即通知報驗義務人辦理檢驗、 退運或監督銷毀,未配合者,下批次起免驗申請不予核准同意。 四、結語 應施(強制)檢驗商品,均應經檢驗合格,符合檢驗規定後方得輸入,但考量 產業之競爭力及為便民服務,商檢法第 9 條例外規定得免檢驗之情形,然而良善 的免驗制度,除法規需因時制宜修訂,更有賴各界的共同維護與支持,透過本 文,除希望有免驗需要者對重點規定與實務作法能有更清楚的認識,進而能正確 快速地辦理免驗,亦期盼大家知法守法,如此免驗制度才能長長久久。 五、參考文獻 1.標準檢驗局,2007,商品檢驗法。 2.標準檢驗局,2014,商品免驗辦法。 3.工業局,2015,經濟部工業局推薦國際研發暨合作績優廠商作業要點。 20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