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標檢局雙月刊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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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案免驗申請:應施(強制)檢驗商品起岸價格總價美金 1,000 元以上且商品數 量超出免驗辦法第 4 條規定者或商品於 6 個月內有需分批多次輸入時適用。 輸入前先預估 6 個月內所需數量,填妥專案免驗申請書及切結書(如附件 4、 5)並檢附免驗辦法第 3 條所規定之進口報單、自然人身分證明或法人登記證 明、商品照片或型錄及用途說明(如研發測試計畫書或展覽品存置地點清單 等),郵寄至本局(臺北市濟南路 1 段 4 號),本局將一併進行品目核判及審查 用途、數量是否合理,申請人約需 7 至 14 個工作日可得函復。如經同意,申 請人於每次商品輸入時仍需持本局同意專案免驗函、商品進口報單、商品照 片或型錄及委託書(如委託他人代辦須檢附),洽本局(第六組)或各分局報驗櫃 檯填列應施檢驗商品免驗申請書、繳交當次臨櫃規費新臺幣 200 元及取得免 驗同意通知書後,於進口報單許可證號碼欄(30 欄)中輸入免驗同意通知書上 之證號,經本局與海關資訊系統比對無誤通關。 專案免驗申請書 專案免驗切結書 1.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商品明細:(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同申請書) 2.輸入日期或期間(最多 6 個月): 3.商品明細: 品 名 型號規格 數 量 品 名 型式規格 數 量 存置地點 (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或另以增加附件方式羅列) 4.商品用途(勾選並說明): 商品用途:(應與專案免驗申請書一致) □非銷售自用品: □非銷售自用品 □商業樣品 □商業樣品(將標示「依商品檢驗法不得銷售」): □展覽品(將標示「依商品檢驗法不得銷售」): □展覽品 □研發測試用物品 □研發測試用物品:如研發測試計劃書 5.6 個月內是否有重複輸入同型式規格商品:□否 □是(附進口報單) 本公司(人)保證上述商品將依貴局同意之免驗用途使用,絕不使其 6.辦理免驗後續事宜之檢驗機關: 流入國內市場、銷售,並保證自負繫案商品之品質、安全責任及遵 □向貨物存置地之貴局轄區分局辦理免驗 守商品檢驗法、商品免驗辦法等規定使用繫案商品,如有違反切結 □向貴局 分局辦理免驗 事項,對貴局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同意繫案商品免驗及依規定處分絕 7.附件:專案免驗切結書、自然人身分證明或公司法人登記文件、商品相片 無異議。 或型錄、進口報單、其他文件(如:研發測試計畫)。 此致 此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申請人: 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申請人章(法人含代表人章) 回文□自取□郵寄 申請人章(法人含代表人章) 附件 4 專案免驗申請書 附件 5 專案免驗切結書 16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