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標檢局雙月刊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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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題 報 導 動力衝剪機械、吊鉤及鉤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額定功率 30 千伏 安(30 kVA)以上之大型電腦,除了非銷售而供研發測試或國家重大建設或尖端 學術研究計畫使用者,不得免驗。 (3) 除研發測試半年內不得重複輸入:免驗辦法第 8 條規定,輸入非銷售之自用 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一規格型式(號)者,6 個月內 申請免驗以 1 次為限,但供研發測試並經本局專案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4) 商業樣品或展覽品標示事項:為免輸入業者以本款規定輸入商品作為樣品或 展覽品,卻於不知情下被其客戶銷售而遭本局查獲並致輸入業者受行政處 分,特此提醒免驗輸入之商品如屬商業樣品或展覽品,輸入後務必依免驗辦 法第 16 條規定於商品本體標示「不得銷售」,如擬變更用途或銷售,則需依 該辦法第 17 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變更商品使用用途或報驗。 (5) 實際使用用途應與免驗用途一致:本局每年均就免驗輸入之商品辦理免驗通 關代碼通關實地查核、一般免驗通關實地查核及專案免驗通關實地查核,如 經查免驗輸入之商品有未經報驗即移作銷售等非原免驗輸入用途,本局將依 商檢法相關規定論處。 (6) 經檢驗不合格除研發測試或復運出口不得免驗:免驗辦法第 13 條規定,輸入 或國內產製之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不准予免驗。但供研發測試用物品、 供加工或組裝後復運出口,不在此限。 (二) 輸入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部分(依商檢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 1.申辦方式 於商品到港時填妥應施檢驗商品免驗申請書(如附件 3)並檢附免驗辦法第 3 條所規定之進口報單、自然人身分證明或法人登記證明、商品照片或型錄及委託 書(如委託他人代辦須檢附),向本局(第六組)或各分局報驗櫃檯洽辦,如申請前 已確認商品屬應施(強制)檢驗商品,且經審查用途(辦理復運出口免驗之商品其輸 ʕശ͏਷ɓ´ʞϋʞ˜ 19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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