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標檢局雙月刊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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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ACCC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定期進行廣泛的市場監督與不定期監測。而 澳洲政府於 1999 年所頒佈的《電子交易法》為主要法令依據,並透過各領地也 相應制定了相關規定以進行補充。除規定個人或者法人在申請網路交易時,需要 提供個人或者法人的真實資訊與電子簽名外,在澳洲申請網路交易時,需要在商 業部註冊商業登記號碼(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 ABN),以利政府藉此追溯到 經營主體的所有資訊。 而關於網購商品安全性部分,根據 2014 年澳洲 ACCC 公布之網路消費性商 品安全(Consumer Product Safety Online)中指出 〔9〕 ,所有在網路平台進行販售的 商品皆必須符合 ACCC 頒發之強制性安全標準,並進行抽查網路平台所購買之商 品以確保是否合乎澳洲法律規範。當地政府以宣導的方式對經營網路平台的業者 提出「為確保在網路平台販售之製造商與供應商符合澳洲安全規範,須隨時要求 他們提出相關公開資訊 」,另外也宣導網路平台業者須對於上架的商品做相關的 事前管制或是抽查作業,希望自律的方式達到保護消費者之目的。 四、歐盟 歐盟地區 由多個國 家組成, 歐盟成員 國需依照 《一般商 品安全指令 》 (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 GPSD) 2001/95/EC 進行擬定各國之商品管理法 令規範,並以 Conformité Européenne marking (CE marking)為商品驗證的標準, 需檢驗商品欲進入歐盟市場皆應取得 CE marking 方可進入歐盟市場銷售。例如 英國依照 GPSD 轉化成國內法,即為《一般消費商品安全法》(The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以商業創新技術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 Skills, BIS) 〔10〕 為主要商品通報之機關。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及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分別於 1997 年、1999 年、2000 年制定《遠程銷售指令》(the Distance Selling Directive 97/7/EC)、《歐盟電子簽名指令》(the Signature Directive 1999/93/EC)以 及《歐盟電子商務指令》(Electronic Commerce Directive 2000/31/EC)。其中《歐 盟電子商務指令》內容涉及網路服務、電子簽章、消費者權益、司法管轄、關稅 與稅收、電子貨幣、著作權保護等,要求對於網路交易、須提供的廠商及商品資 24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