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標檢局雙月刊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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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管理方式,是依據「商品市場檢查辦法」和「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採 取後市場管理機制網路商品查核及進行購樣檢驗等程序。例如 2015 年標準檢驗 局便針對「行動電源」實施「網路購物及拍賣業者商品行動電源專案市場檢查計 畫」,進行實體與網路通路之抽查 〔3〕 。 市售商品不論是否透過網路平台交易,經過市場檢查或市場購樣檢驗後,如 有違反《商品檢驗法》之相關規定者,將依同法規定進行後續追蹤調查與處分作 業。然若網路賣家拒絕提供進貨來源或規避調查時,則依《商品檢驗法》第 62 條規定 〔4〕 ,以拒絕或規避調查論處,並同時通知請網路平台業者進行該賣家之 商品網頁下架作業。 就目前網路平台會員登錄機制,無法杜絕刻意偽造身分資料之賣家,因此造 成部分違規之網路賣家真實身分不明。若業者需完整正確的會員資料審核制度 (如我國網路業者「揪好賣」),則需以實名制的方式進行會員登錄管理。以「揪 好賣」網路平台業者為例,該平台正式營運時間為 2015 年 5 月,為一 C2B 模 式 〔5〕 之電子商務平台。業者讓會員開店消費後就能立即享有回饋金,此機制將 透過公信之金融機構做為確保買賣收款、付款與回饋金發放之安全性。為促使此 商業模式正常運作,平台發放回饋金需符合相關法律規章,因此會員註冊需採用 「實名制」做較詳細之身份認證。 二、美國 美國商品管理的主管機關為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CPSC),主要法令依據為《消費商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與修訂後的《消費品安全改善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CPSIA),該國在事前的管理措施有上市前認證與三種監督機 制,分別為進口監督、銷售監督、網路監督 〔6〕 ;在事後通報制度上則涵蓋強制 性通報與自願性通報兩種方式。該國針對電商平台商品之管理措施可分為以下兩 個方式: (一)Safe Online Shopping (S.O.S)措施 22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