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標檢局雙月刊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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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題 報 導 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審查實務 李昱儀/標準局第五組技士 一、前言 我國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第 1 條開宗明義其立法係為促使商品符合 安全等法規或標準,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該法另規定經標準 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屬應施(強制)檢驗範圍者應符合檢驗規定始得輸入、 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然而商品經公告強制列檢,卻也形成技術性貿易障礙,考 量民間或政府機關學校有非銷售自用、展示或展覽、研發測試、加工、組裝後再 輸出等需求,商檢法於第 9 條第 1 項定有 7 款得免驗規定,其中又以第 3 款: 「輸出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及第 4 款: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輸入應施(強制)檢驗 商品於免驗實務最為常見,謹依近幾年承辦免驗業務經驗,整理提供該 2 款規定 免驗之實務應注意事項及本局審查重點供參。 二、不須辦理免驗情形 最常見的 2 種不須辦理免驗情形為輸入非應施(強制)檢驗商品及輸入外貨進 儲保稅區。 (一)輸入非應施(強制)檢驗商品不需申辦免驗 商品免驗之規定源於商檢法,而該法規範者為經本局公告之應施(強制)檢驗 商品,故商品如非屬應施(強制)檢驗商品即不受約束,也就無需申辦免驗。確認 商品是否屬應施(強制)檢驗商品有多種途徑,除本局網站(http://www.bsmi.gov.tw) 有多種查詢方式,亦得向本局所屬各分局提出查詢或以品目查詢單(附件 1 或附 件 2)郵寄本局查詢。以郵寄本局品目查詢為例,於查詢前至本局網站(首頁/民眾 或廠商/商品檢驗/書表下載/品目查詢)下載品目查詢單,填妥並檢附相關產品型錄 後郵寄至本局,本局將於 7 個工作日內回復,如本局函復非屬應施(強制)檢驗商 ʕശ͏ɓ´ʞϋʞ˜ 195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