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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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轄區分局應檢視並確認廠商加工聲明書上所載內容與第六點所附證明文件內容相符合後始得簽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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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廠商非為農業部核准之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或其出口資格被暫停或廢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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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廠商未依受理簽署單位要求提供第六點第五款之佐證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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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廠商依第六點所附證明文件資訊,貨證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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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船籍國簽證主管機關及捕撈漁船合法性未符合第五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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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前點第三款情形時,本局轄區分局應逐批確認核銷紀錄表資訊及簽名,並影印該表後於影本空白處以非黑色之墨水筆再次簽名證明,併同該批次簽署之加工聲明書交由廠商連同漁獲證明書影本用於提交歐盟輸入國主管機關。核銷紀錄表正本則交付廠商留存,續為下次申請作業之核銷紀錄用。漁獲物原料使用完畢當批次申請作業,核銷紀錄表正本則由本局轄區分局歸檔,該批次簽署之加工聲明書交由廠商連同漁獲證明書正本用於提交歐盟輸入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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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轄區分局依第一項規定審查發現廠商採購進口漁獲物有涉及IUU漁業疑慮或異常情形,或接獲歐盟會員國邊境檢查站通知本局簽署加工聲明書之漁獲物違反IUU漁業相關規定者,應由轄區分局將完整案件資料提送本局後轉請漁業署依「遠洋漁業條例」及相關規定,對涉案廠商進行裁處,且經裁處後,該已簽署加工聲明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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