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拼接式軟質發泡地墊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430023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拼接式軟質發泡地墊(以下簡稱地墊)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檢驗方式:符合性聲明。
三、 報驗義務人為符合性聲明時應備置之技術文件如下:
   
(一) 型式試驗報告。
   
(二) 商品型式分類表(附件)。
四、 申請前點第一款型式試驗報告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申請人應檢具前點第二款文件,向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提出申請。
   
(二) 型式認定原則:
1. 同產地、同製造商及同主要成分(或材料)之地墊視為同型式。
2. 一份符合性聲明書僅能聲明一同型式地墊,同型式中每一型號或規格地墊皆需聲明。
   
(三) 檢驗標準: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
   
(四) 標示:
1. 每一最小包裝除應依商品標示法第六條規定標示中文標示外,並應標示下列事項:
(1) 標稱尺度,如:長X寬X厚(公分)。
(2) 製造日期。
(3) 保存期限。
(4) 警語"非食品請勿舔食",或類似文字。
(5) 型號或規格。
2. 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於商品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標示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五) 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行印製並標示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包裝明顯處。
   
(六) 檢測項次擇定、型式試驗項目、樣品數量及型式試驗費:
1. 檢測項次擇定:指定試驗室於型式分類清單中,項次總數累計未滿五項,選擇一項檢測,超過五項者,每增加五項增加選擇一項檢測。
2. 型式試驗項目: CNS 15493可遷移元素、塑化劑、甲醯胺與第四款及前款標示。
3. 樣品數量:至少一片。
4. 型式試驗費:依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收取。
五、 商品檢驗標識:
   
(一) 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之字軌為「D」、指定代碼為「符合性聲明登記號碼」及二維條碼。字軌及指定代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符合性聲明登記號碼
   
(二) 前款指定代碼可至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臨櫃申請,亦可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
   
(三) 第一款二維條碼,由報驗義務人於本局檢驗標識QR Code申辦作業系統,輸入指定代碼及選擇產品類別後,系統自動產出二維條碼。
六、 報驗義務人應向本局辦理登記後,符合性聲明始生效力,登記方式如下:
   
(一) 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產品登記作業系統辦理。
   
(二) 輸入型式試驗報告編號及指定代碼等相關資料後,系統自動產出符合性聲明書(含商品型式分類表),報驗義務人列印符合性聲明書紙本並簽署後,始完成登記。
七、 已簽署符合性聲明書之商品,其商品型式分類表增列型號或規格者,申請人應檢附原商品型式分類表、變更後之商品型式分類表或樣品,向指定試驗室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商品累計原先已申請試驗之型號或規格總數後,依第四點第六款第一目檢測項次擇定,補執行第四點第六款第二目型式試驗;若增加之型號或規格總數符合第四點第六款第一目尚無須增加檢測項次者,則僅變更試驗報告型式分類表。
報驗義務人應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產品登記作業系統變更後,符合性聲明變更始生效力。
八、 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商品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九、 符合性聲明書應放置於報驗義務人處,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查核認為有必要時,報驗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則應於十個工作天內送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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