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14年12月23日
經標檢政字第11430025480號
主旨:訂定「應施檢驗道路車輛動力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本局將「道路車輛動力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列入應施檢驗品目。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道路車輛動力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 長 陳怡鈴
張貼日:民國1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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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道路車輛動力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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