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61訂定「應施檢驗電動機車用充電系統設備及電池交換系統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2修正「應施檢驗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應施檢驗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3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4修正「應施檢驗筆擦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5修正「應施檢驗交換式電源供應器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6訂定「應施檢驗嬰兒揹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 67修正「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 68訂定「應施檢驗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 69修正「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70訂定「應施檢驗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 71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鋼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72訂定「應施檢驗折合桌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 73訂定「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74修正「應施檢驗貯備型電熱水器及空氣調節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75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