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標檢局雙月刊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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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第 3 年)等 3 個階段實施強制性標示。此外,食品藥物管理署對基因改造食品 進行了上市後監測測試,以配合基因改造食品管理系統的實施,其中,對「非基 因改造大豆」原料中的基因改造材料進行評估,共收集了 8 個大豆原材料樣品, 並對 10 個基因改造食品生產線(GML)進行測試,所有測試結果為「未檢出」 (檢測極限為 0.1 %):非基因改造大豆樣品由進口商提供用於測試(檢測極限為 0.1 %)。 國內對基因改造食品的管理法規規定分列如下: 1. 基因改造食品的查驗和登記,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第 2 項「食 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 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及第 3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 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入業者應依第 9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 (6) 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規定 。 2. 基因改造及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進口查驗及管理,應遵循食品藥物管理署公 告之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包括油菜、玉米、大豆、油菜子、甜菜等)並檢附產品 或原料 IP(Identity Preservation)證明文件、可證明非基改產品之官方證明文 件、產品或原料檢驗報告、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 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核發之有機證明文件或其他經該署指定文件等相關文 件(參考網址:http://www.fda.gov.tw:8080/TC/siteContent.aspx?sid= 3958)。 3. 食品業者應自2015年2月24日(進口日期)起,依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規定,將 相關輸入食品資料保留5年。 4. 「基因改造」或「遺傳修飾」產品的製造商,加工工業和進口商應符合「應建 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2015年07月31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 公告)對產品標籤的要求,及依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 法」(2016年6月8日部授食字第1051300426號令發布修正)建立產品可追溯性。 5. 另外的產品標示事項規定則依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 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 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2015年5月2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28號公 ʕശ͏਷ɓ´ʬϋɓ˜ 199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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