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標檢局雙月刊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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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辦法是基於消費者有知的權利,原料進口商或食品加工業者,於使用基改的原 料時,必須明確標示以告知消費者使用本產品含有基改的成分,讓消費者自行選 擇購買與否,採用此管理辦法的國家有台灣、澳洲、紐西蘭、日本與韓國等;最 嚴格的標示管理辦法,除產品強制標示外,還需調查該原料來源,備有完整的追 蹤與追溯紀錄,施行此方法的政府有歐盟與中國等,細部規定如表列規定。 我國是世界上黃豆和玉米的第 6 大進口國,這兩種作物的年進口量超過 800 萬噸,主要用作食品和飼料。2001 年,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發布「基因改造大豆和基因改造玉米食品含有成分的標示規定」,當基因 改造原料佔基因改造食品總重量的 5 %以上時,應標明「基因改造」或「含有基 因改造」。同時針對基改食品原料採用查驗登記管理系統,由基因改造食品審議 小組根據「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方法」和「混合型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原 則」負責進行安全性評估和審查任務,至 2016 年 12 月共批准了 118 個項目。 表 各國政府對於基改食品的標示規定 備註:-無規範;*免標;V 自願性;M 強制性。 自 2013 年起,分別從農產品(第 1 年)、初級加工產品(第 2 年)到高度加工產 4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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