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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lnspection
會針對有帶孩子去過「室內兒童遊戲場」的家長,以滾雪球抽樣方式進行「室內
兒童遊戲場安全問卷調查」發現,家長帶孩子去室內遊樂場的頻率以「每週 1 次」
比例最高達 20.16%,其次為「每月 2~3 次」佔 18.55%,顯示這樣的新型態遊樂
場受到家長及孩子的喜愛,造訪頻率頻繁,其入場收費從低至 100 元以下至高達
1000 元以上者皆有,市場收費標準差異雖大,但家長仍願意付費為孩子找尋更好
的遊戲空間。
以免費的遊戲設施而言,不論是政府部門所管理的公園、學校或是營利單位
所附設的遊戲設施起碼有法可管,但收費的「室內兒童遊戲場」卻排除於現行規
範管理以外,在法制面上應有更完善的管理方式。
( 四 ) 規範及需求低產生檢驗問題
由於「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無法源依據,且條文中未
明列任何的罰則,再加上遊戲場的場設單位或者建築師、設計師未必知道有規範,
在採購時並未要求廠商要符合 CNS 12642 的規定,施工時更不可能以符合 CNS
12642 及 CNS 12643 為依據,致使國家標準難以落實,也使得設置遊戲場者未必在
設置後做檢查,甚至每年定期的檢查也是少有執行,使得檢驗的需求相當低,原
本經由全國認證基金會所認可的檢驗單位有 4 家可執行檢驗的工作,後因需求量
的因素,目前只剩 2 家的檢驗單位仍執行檢驗的工作,且檢驗費用無所謂的公訂
價格,價格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市場上也無法有所謂的合理價格讓接受檢驗的
單位有所依循,造成被檢驗的單位要落實檢驗的意願下降,此惡性循環持續下去,
兒童的遊戲場將持續暴露在風險中。
三、未來展望
( 一 ) 修訂法規落實管理
「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係針對以非營利單位附設遊戲場
設施為主,因此無法將具營利性質之附設遊戲場設施納管,再加上沒有罰則,只
能等傷害事件發生後做善後,無法有預防傷害事件的機制,規範形同虛設。建議
應提升管理規範位階,擴大管理範圍,非僅限於非營利單位附設之遊戲場設施,
而應將全部的兒童遊戲場設施納管,並要求各主管機關落實管理,訂定相關遊戲
場安全手冊或指引,設置管理者權責及適當的管理與監督流程實屬必要。
( 二 ) 建置事故數據定期修正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