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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 187 期
屬箔,不同絕緣種類的試驗電壓依 CNS 3765 表 7 之規定值有所不
同,開始時施加不超過規定值一半的電壓,然後逐漸將電壓調整增
加至表 7 之規定值,試驗期間不得發生絕緣強度不足的情況。
(四)異常操作試驗
依
CNS 3765
、
IEC 60335-2-1
5 第
19
節規定,在溫升試驗之條件進行
測試,但電子鍋置於測試隅角,以對散熱加以限制,分別以額定消耗
功率的 0.85 倍及 1.24 倍操作至穩定→在溫升試驗下所有會限制溫度之
控制裝置均加以短路或感溫 sensor 開路,以額定消耗功率的 1.15 倍操
作至穩定→具有管狀被覆或嵌入式加熱元件,將該元件的一端連接至
被覆,電源極性加以變換以溫升試驗之條件重複試驗至穩定→依 CNS
3765、IEC 60335-2-15 第 19.11 節規定,每次只執行一項操作異常或電
路異常,如電子零件逐一短、開路測試至穩定。
上述試驗過程中,不得產生火苗、金屬熔化等,溫升亦不得超過 CNS
3765 表 9 之規定值,且當絕緣冷卻至接近室溫時,其絕緣須能承受第
16
節「絕緣耐電壓試驗」。
(五)構造檢查
依 CNS 3765、IEC 60335-2-15 第 22 節規定,以目視、檢驗、量測及人
工試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規定。
(六)電磁干擾試驗
1. 依據 CNS 13783-1 第 7 節規定。在不受外界電磁干擾影響的隔離室
內執行試驗,室溫維持在 15℃ ~35℃,電子鍋不加負載連續操作。
2. 傳導干擾測試(0.15 MHz~30 MHz,依據 CNS 13783-1 第 5 節規定試
驗)。配合電腦測試軟體記錄準峰(Q.P)及平均值(A.V)讀值,
判斷是否符合檢驗標準 CNS 13783-1 第 4.1 節,傳導干擾電壓測試之
限制值要求。
3. 輻射干擾測試(30 MHz~300 MHz,依據 CNS 13783-1 第 6 節規定試
驗)。配合電腦測試軟體記錄準峰(Q.P)及平均值(A.V)讀值,
判斷是否符合檢驗標準 CNS 13783-1 第 4.1 節,輻射干擾功率測試之
限制值要求。
(七)重要零組件比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