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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lnspection

學者、民間團體會商研定遊戲設施安全管理辦法,原訂「速食業者附設兒童遊樂

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後因考量國內並非只有速食業提供遊戲場,改訂為「各行

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於 92 年 4 月 9 日由內政部函頒,規範適

用對象為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定義為指室內外、非

機械式及非營利性之兒童遊樂設施,而規範條文內容則包括:主管機關與權責劃

分、報備手續、兒童遊樂設施之規格標準、管理人員、. 安全檢查、維護與稽查、

事故傷害防制及處遇規定、違規處置等。

( 三 ) 規範促使標準修訂

內政部兒童局於規範訂定後遂發函經濟部建議儘速修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於 93 年 10 月 7 日召開 CNS 12642 及 CNS 12643 修訂會議,並決議請內政部兒童

局先行提供標準修正草案,由標準檢驗局以 ASTM F1487 及 ASTM F1924 作為參考

依據編擬成 CNS 標準草案,後經依國家標準制定程序完成審查,經濟部於 97 年 1

月 31 日修訂公布 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 CNS 12643「遊戲場鋪面

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2 種國家標準。

二、遊戲場的安全與管理問題

( 一 ) 管理規範位階低強制力不足

隨著都市發展,除了學校以外,漸漸的公園、餐廳、醫療院所、休閒農場、

大廈也設置了遊戲設施,然而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並未受到重視,使得兒童在遊

戲中受傷的事故頻傳,甚至造成致死的情事發生,威脅到兒童的生命安全。有鑑

於此,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於 93 年 6 月針對托兒所家長進行的「兒童遊戲設施安

全」調查,結果顯示只有 17 % 的受訪家長認為國內兒童遊戲設施是安全的;而在

家長的經驗中,高達 80.75% 的家長認為公園的兒童遊戲設施不安全,其次則是國

小的遊戲場 50.7%,速食餐廳則為 36.15%。進一步分析資料發現,每 10 人當中就

有 3 人曾因使用遊戲設施而受傷,顯示遊戲設施的安全存有極大危害風險。

然而法律卻無法發揮其效用,因為「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為行政命令並無法律授權,位階過低,對遊戲設施的設置單位無強制性,也無法

對各個主管機關產生拘束力,讓其轄下的各行業業者落實規範中所要求的管理工

作,且該規範以「各行業」為主,政府單位非行業,因而公立幼兒園、學校、兒

少安置機構、公園,乃至於兒童育樂中心皆未在被規範的範圍內,另外設置於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