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241「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解釋令(擴大使用電子檢驗標識條件)
- 242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理流程
- 243修正「應施檢驗開飲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4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5訂定「應施檢驗燃氣用金屬可撓性管、燃氣用塑膠軟管、燃氣用鋼絲強化橡膠管及管組合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6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7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 248訂定「應施檢驗燃氣烤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9商品退運及銷毀作業程序
- 250修正「應施檢驗產業用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1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252有關攜帶式卡式爐、噴燈及一般填充打火機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其罐體容量在一百公克以下者亦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自即日起,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 253修正「應施檢驗3C 二次鋰行動電源等五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4訂定「應施檢驗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5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