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民國107年07月12日
經標三字第10730003920號
有關攜帶式卡式爐、噴燈及一般填充打火機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其罐體容量在一百公克以下者亦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自即日起,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局 長 劉明忠
張貼日:民國107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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