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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家電類商品檢驗標準CNS 60335-1(103年版)之檢驗規定解釋令,如附件說明。

  • 發布日期:2018/08/10
  • 發布單位:基隆分局電資產品科
  • 資料點閱次數:2932

應施檢驗家電類商品檢驗標準CNS 60335-1(103年版)之檢驗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鑑於檢驗標準CNS 60335-1(103年版)與CNS 3765(94年版)於溫升試驗項目中,僅周圍溫度規定不同,原商品依CNS 3765(94年版)測試取得之原型式試驗報告,其量測溫度值(℃)不大於「25℃+修正後檢驗標準CNS 60335-1(103年版)之溫升值(K)」者,於辦理CNS 60335-1(103年版)測試時,得援引原型式試驗報告量測溫度值(℃)之測試數據,免加測溫升試驗項目。其他試驗項目,如情況相同者亦同。
二、檢驗標準依CNS 60335-1(103年版)之商品,不適用0類電器結構,且手持型電器不適用01類電器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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