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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應施檢驗免治馬桶(便)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訂定草案,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以經標三字第10730003670號公告預告。

  • 發布日期:2018/06/25
  • 發布單位:基隆分局電資產品科
  • 資料點閱次數:1729

主旨:預告訂定「應施檢驗免治馬桶(便)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訂定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 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免治馬桶(便)座商品明細表草案」。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 http://www.bsmi.gov.tw) ,「最新消息」項下「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三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電話:02-23431783,聯絡人,韓宙樺。
(四)傳真:02-33433991。
(五)電子郵件:ha.han@bsmi.gov.tw。

本文附件表列檢驗商品具有USB連接埠本體輸入電壓為直流5V且未附電源轉接器、僅使用汽車電源供電且附有汽車點菸電源供應器、僅以三相電壓或單純電池為電源供應者,非屬應施檢驗範圍;另附件表列中商品屬應施檢驗品目者,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輸入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檢驗方式為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雙軌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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